4月30日上午,山东科技大学“名家讲坛”第17期开讲。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以“数据确权与保护”为主题,为师生们做了一场高端学术讲座,近400名师生与会聆听。本次讲座由文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孙法柏教授主持,对王利明教授再次来访学院,表示热烈欢迎,衷心感谢王利明教授长期以来对山东科技大学法学学科的关注和支持。
讲座伊始,王利明教授便强调了“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新型的重要财富,数据已成为最具价值的资源。”首先,王利明教授提出“数据为何确权”,指出《民法典》127条宣示条款、引致条款,规定了数据保护规则,数据确权具有法律依据,且有利于激励数据生成,可激励数据流通和利益,数据确权也是判断竞争正当性的基础。面对涉数据纠纷,王教授结合典型判例讲解:司法实践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解決问题,但不能代替数据确权;知识产权法不能完全解决数据权益保护问题,故知识产权保护亦不能代替数据确权,进而阐释了现行法律缺乏确权的规范依据。随后,王利明教授提出“数据如何确权”的问题。结合“数据二十条”的规定,他提出采取“权利束”的视角对数据权益进行观察,并确认“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提出数据来源者权利和数据处理者权利。此外,王利明教授强调数据权益中财产权与个人信息密切结合,数据财产与个人信息权益相互交织,因此数据保护要注重维护数字人格权益,保护数据权益首先要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同时基于数据确权,数据的价值在于流通和利用,要注重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平衡,合同法保护应丛鼓励交易到注重数据的流通与利用;数据侵权的侵权法保护亦面临侵权形态变化、损坏赔偿功能多样化的挑战。面对数字时代,技术发展引发的各种权益保护问题,王利明教授提出了“数据保护的价值演变:正从意思自治到维护人格尊严的发展”。讲座最后,王教授再次强调进入数字时代,数字与法治要同步发展,相向而行,数据确权的立法已势在必行。
在提问环节,王利明教授就师生提问的“公共数据利用治理”“数据登记”“数据资产入表”等热点话题进行了细致的解答,强调了数据确权的紧迫性。